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大正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尚紘
上列原告因與 陳守潔 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
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