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李景賢
上列原告因與布老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
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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