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5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就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所為對於具保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本院前於民國97年2月13日裁定,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在案。
二、經查:本案被告乙○○於本院97年2月13日裁定沒入前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之前,已於民國96年12月19日因案入監執行,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足憑(本院卷第49頁、51頁)。由此可見,被告並非因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情況,本院自不得裁定將具保人甲○○繳納的上開保證金具保人甲○○新臺幣五千元。
三、綜上調查,本院前於民國97年2月13日裁定,以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為由,裁定對於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予以沒入,經核尚有未洽。爰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撤銷,並更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楊千儀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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