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消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消字第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複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被告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複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