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六九六號、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貳包(淨重參拾貳點陸壹公克、空包裝重壹點零伍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貳包(淨重參拾貳點陸壹公克、空包裝重壹點零伍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八號);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貳包(淨重參拾貳點陸壹公克、空包裝重壹點零伍公克)業經鑑定結果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七二一八號鑑定通知書一件在卷可稽,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