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77號
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吳恩篤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林鈺雄 律師 陳永來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