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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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77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吳恩篤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樓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2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2月15日,第五次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月16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增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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