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4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戊○○
現於屏東監獄乙○○丙○○丁○○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己○○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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