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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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鄭凱文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