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00000000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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