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吳金連 被告 周廷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秀慧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