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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