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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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陳冠宏 債務人 陳建成 債務人 李曉珍
一、(1)債務人李曉珍、陳冠宏、陳建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2)債務人李曉珍、陳冠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冠宏前於民國103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建成、李曉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計新臺幣182,480元整,另於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李曉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計新臺幣50,020元整,共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32,50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冠宏自民國108年3月2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24,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建成、李曉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82,480元│108年2月2日起至│2.15%│108年3月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42,272元│108年2月2日起至│2.15%│108年3月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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