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54號上訴人 蔡耀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同勇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黃義成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