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鼎鑫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鼎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鼎鑫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66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75、19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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