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執行羈押,茲被告二人經本院訊問後,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