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因違反電遊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喚無著;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苗檢惠戊九一執助一七九字第七四三八號函、送達証書、戶籍資料、拘提報告書等可憑。又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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