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6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連嬌 即煇翔企業社法定代理人廖連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標的之詳細內容及其計算方式。
二、釋明關於利息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非票款部份不得請求年息百分之六)。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