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7年度營偵字第737、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涉犯上開等罪,犯罪嫌疑依然重大,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張瑛宗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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