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0×11×34=3,74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聲請人現配偶 黃淑玲 95年度、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㈢聲請人前配偶 詹玟宜 95年度、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扶養 連添財 之生活費3,000元、連
昱偉生活費5,000元、交通費3,000元、膳食費7,000元、日常生活費及雜費4,000元、租金6,000元及扶養 連昱偉 13,219元之證明。
㈤受扶養人連添財及連 鄭玉秀 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
之親屬?若有,併應提出此等親屬及受扶養人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㈥更生方案(即每月預計清償之金額)。
㈦聲請人之外婆 蘇桂英 是否有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如有
,請提出蘇桂英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並提出其等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歸屬資料。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