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058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陳報狀所稱七個月會款未償付等語,其
2、查債務人為一般保證人,請陳明債權人是否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