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王振安
相 對 人 哲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安定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元,
及分別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3年
度雄簡字第1777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300元、送達郵費(即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合計4,7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