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5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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