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8號上訴人即被告超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興
李秀菊 黃盛 李 黃秋花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魁剛 住桃園縣○○鄉○○村○○街○○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珍 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元第二審裁判費,尚有22,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蔣得忠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