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上訴人即原告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被上訴人即被告理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智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6,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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