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 林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志珍 被告超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興
李秀菊 黃盛 李 黃秋花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魁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