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許志禎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二、債務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呂鎔守 已於104年8月31日死亡,請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查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