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68號聲請人健辰工程有限公司
許歆茹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健辰工程有限公司、許歆茹等二人
或健辰工程有限公司一人?②聲請人健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③發票日期為民國104年11月1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