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 顧定軒 律師即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經本院103年度司字第199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陽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原應依公司法第327條規定,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對利陽公司債權,然經聲請人閱卷後,雖自利陽公司財產清單以觀,利陽公司目前名下仍有車輛6輛及約12筆不動產,但清算財團目前名下並無任何可資動用之財產而可進行債權公告或因此可對利陽公司名下之不動產進行拍賣變價,而利陽公司目前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56,537元,負債總額為415,064,552元,利陽公司現有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利陽公司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利陽公司之欠稅總歸戶查詢表、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權人清冊及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利陽公司目前資產約值123,655,817元,負債金額高達415,064,552元等情,是利陽公司資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應堪認定。準此,利陽公司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聲請人聲請利陽公司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羅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