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188號債權人鉅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 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提出質權設定業已通知債務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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