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5號原告景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郡郁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敏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廖耿璋 被告安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維 訴訟代理人 馬昆平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複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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