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144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陳冠樺

被告 許將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10時25分許,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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