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12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王盈

被告 曾楷岳 (原名: 曾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017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萬7,0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4年11月15日向原告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6萬1,600,惟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4萬7,017元、利息及違約金,此有貸款約定書、本票、債權計算書、交易明細查詢、債務協商資料查詢、事後管理追踨表附卷,原告依貸款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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