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 葉絲 被告 劉興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