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5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最高法院刑事庭於民國109年8月11日就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做成決議,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