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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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國字第3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臺南市警察局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