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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