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內門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10日犯妨害兵役條例第10條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