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明益
吳敏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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