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 林家珍 被告 陳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訴字第242號)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非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判決認定之損害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本息,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裁定認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然依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得以繳納裁判費方式補正訴訟程序瑕疵,而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送達代收人(訴字卷第25至27頁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訴字卷第29至31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亦未遵期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