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3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侵占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