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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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勝鎔選任辯護人王瑩婷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勝鎔於民國106年3月11日上午10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區○○○路○段由永安路往國際路2段方向,行駛於快車道之內側車道,於行經大興西路3段與正光路之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之交岔路口欲左轉往正光路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經交岔路口時,本應遵守號誌之指示,待左轉指示燈亮起時始得左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竟未依號誌指示而逕行左轉彎,當時適有 馮雅淋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向沿慢車道駛至,詎梁勝鎔未依號誌逕行左轉,致馮雅淋見狀閃煞不及因而兩車發生碰撞,馮雅淋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氣胸、左側股骨幹開放性骨折、左側前臂閉鎖性骨折、右側遠端橈股閉鎖性骨折、脾臟破裂及創傷性顱內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馮雅淋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