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20號

聲請人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幼婷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寄送信函予相對人,2次寄送信函至相對人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地址(下稱系爭地址),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西街處,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可佐,聲請人僅對系爭地址為送達,未曾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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