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3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339號
原   告  田季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7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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