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運生
傅義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萬8,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