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107號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 張秀華 發支付命令,惟張秀華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