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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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061號
原 告 林弘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貳拾肆萬叁仟肆佰貳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
陸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