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0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061號
原   告  林弘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貳拾肆萬叁仟肆佰貳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
陸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 北簡 字第 11061 號裁定(100.10.20)[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