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6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沛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92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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