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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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理人 田筑云 檢察事務官相對人連松祥失蹤前籍設桃園市桃園區國豐三街123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連松祥(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於民國109年3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亦有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失蹤人連松祥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年99歲,設籍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為單獨生活戶,然其自102年5月1日起行方不明,嗣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於106年3月17日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亦未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收容安置或領取社會補助津貼,且查無其自失蹤時起至今之在監所之紀錄、入出境資料,因相對人自106年3月17日登記為失蹤人口時,已年逾80歲,失蹤迄今已逾3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10年度亡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園市榮服處109年5月18日桃市榮處字第1090006651號函、桃園市榮服處聲請死亡宣告案檢附名冊、桃園市榮服處聲請死亡宣告榮民個人檔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9年4月17日桃警防字第1092255963號函、失蹤人口糸統資料報表、歷次訪視資料紀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9年4月27日桃社老字第1090033534號函、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查尋失蹤人口資料表、內政部移民署109年4月20日移署資字第1090042169號函、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完整矯正簡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等為證,依上開查詢資料顯示,相對人無任何入出境及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紀錄,目前相對人亦未在監,也未接受任何單位之安置,相對人前於106年3月17日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通報為失蹤人口後,確實迄今仍生死不明,尚未尋獲,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為11年5月1日生,於106年3月17日失蹤時為95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且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亡字第54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並於110年6月18日將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乙節,有該裁定及聲請人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相對人係於106年3月17日失蹤,計至109年3月17日屆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於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