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5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 楊紋卉 被告 謝慶豐
謝慶川 蔡美芳 兼被繼承人 謝慶成 之繼承人 謝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起訴,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君燕

更多裁判書